标准气体的处理注意事项
创建时间:2024-01-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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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助燃气体的处理注意事项
(1) 将黏着在容器阀门上或使用器具上的粉末、石油类、油脂类及可燃性物质,彻底清除干净后,方可进行助燃气的处理;
(2) 严禁助燃气体和可燃气体在同一地方或其附近地方进行处理,以防爆炸事故的发生;
(3) 在处理助燃气体的周围,应无火源、无燃烧物和异爆物品。
二、惰性气体的处理注意事项
(1) 在室外适当的地方排放;
(2) 若钢瓶或仪器在室内,可接上排气导管,使其引到室外缓慢排放。
三、可燃气体的处理注意事项
(1) 可燃气体的排放,如果排放量较大,应选择尽可能人少的地方,注意周围禁止明火,并备有相应的灭火器、砂子和水。
(2) 排放钢瓶中的可燃气体,工作人员应站在出气口的侧面进行操作,以防气体喷出伤人。
(3) 采用燃烧法处理时,应安装减压阀门,控制可燃气体的速度,尽量使气体慢慢放出,使之在燃烧装置内充分燃烧掉。
四、毒性气体的处理注意事项
(1) 处理毒性气体的工作人员,必须戴防毒面具、手套等劳保护具,与处理工作无关的人员,禁止进入毒气处理区。
(2) 向大气中直接排放少量毒性气体,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后,选择尽量偏僻的地方进行,控制排出口的浓度,应稀释到允许排放浓度以下。
(3) 毒性气体处理中采用的吸收剂和吸附剂,应确保其有效性方可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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